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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2月20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2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陈炳龙先生提议召开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证券代码:688733证券简称:壹石通公告编号:2023-004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2月20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2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陈炳龙先生提议召开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签署共建联合实验室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充分发挥协议双方的核心优势,公司将借助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科大先研院”)雄厚的研发实力和平台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同时公司的产业化能力也有助于提高中科大先研院的科研成果转化效率,创造更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通过本次与中科大先研院共建“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联合实验室”,有助于公司持续提升SOC单电池及电堆的标准化制备、性能测试、优化等能力,提高SOC项目研发的推进效率,加速SOC项目的产业化进程。

本次协议约定公司按年度投入的经费资金,将增加公司在协议期限内每年的研发费用,对公司当期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与中科大先研院签署共建联合实验室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签署共建联合实验室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募投项目,是公司结合发展规划,为推动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持续推进降本增效做出的合理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688733证券简称:壹石通公告编号:2023-005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

研究院签署共建联合实验室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壹石通”)拟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科大先研院”)合作共建“中科大先研院-壹石通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并就该事项签署《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建中科大先研院—壹石通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在五年协议期内,公司计划向联合实验室提供每年不少于2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研发经费,用于联合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和日常运行,五年合计金额预计不低于1,000万元、不超过1,500万元。该联合实验室主任由公司董事、首席科学家夏长荣教授担任,而夏长荣教授对该联合实验室的规划、项目布局、研究人员安排等日常运营具有决策权,因此本次协议的签订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对应金额及相关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与中科大先研院签署合作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在协议期内(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公司计划向联合实验室提供每年不少于2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研发经费,用于联合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和日常运行,五年合计金额预计不低于1,000万元、不超过1,500万元。该联合实验室主任由公司董事、首席科学家夏长荣教授担任,而夏长荣教授对该联合实验室的规划、项目布局、研究人员安排等日常运营具有决策权,因此本次协议的签订构成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同一关联方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投资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未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的1%。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协议签订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董事夏长荣先生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系教授,并担任本次拟共建的联合实验室主任,负责联合实验室规划、项目布局、研究人员安排等重大事项决策。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该联合实验室为公司的关联方。

(二)关联人情况说明

1、关联人基本情况

姓名:夏长荣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任职经历:1996年1月至今,历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导,兼任中国能源研究会燃料电池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陶瓷学会会员、中国能源研究会会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新材料委员会会员。2017年5月至今,任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科学家。

研究方向:(1)材料合成科学与技术;(2)固态离子学/固体电化学;(3)功能陶瓷制备技术和工程。

2、关联人持股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2月20日,夏长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00,000股。

除上述关联方关系说明以外,夏长荣先生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合作方名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00709077759

3、合作方负责人:吴枫

4、开办资金:1,000万元

5、地址:合肥市望江西路800号

6、宗旨和业务范围:集聚和培养高端应用型人才;重点开展在微电子、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量子信息等领域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的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推进新兴产业发展。

7、基本情况介绍:中科大先研院是由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与安徽省、合肥市按照“省院合作、市校共建”的原则所建设的区域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以开展高技术研发应用和高端工程技术领军人才培养的新型研发机构为基本定位,将紧追世界科技前沿技术发展步伐,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成具有国际影响的高层次人才聚集中心、高科技产业孵化基地和成果研发基地、转化基地。据公开资料,中科大先研院截至目前已累计建立应用工程技术中心19个,累计孵化科技创新企业292家(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90家),累计引进各类人才近740人,其中国家杰青等高端创新人才83名。

8、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董事夏长荣先生仅对本次合作共建的联合实验室规划、项目布局、研究人员安排等重大事项具有相应的决策权,但对中科大先研院不存在决策或控制关系,公司与中科大先研院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本次项目合作暨关联交易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由公司自协议生效起每个协议年度向联合实验室提供不少于2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经费,用于联合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和日常运行,合作模式、合作费用符合校企之间研发项目合作的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投资标的基本情况与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联合实验室位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

本次合作双方将在联合实验室开展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固体氧化物电解池(SOEC)(合称“SOC”)等相关方向研究,具体内容包括管式SOC和金属支撑SOC的单电池标准化制备,性能测试、优化,以及适宜以上两种构型SOC电堆的设计、制造、测试、优化,实现相关产业链的发展和科研成果转化。

(二)合作内容与形式

1、协议双方

甲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

乙方: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研究方向

双方在联合实验室开展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固体氧化物电解池(SOEC)等相关方向研究,实现相关产业链的发展和科研成果转化。

3、组织结构

联合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1)联合实验室主任负责联合实验室规划、项目布局、研究人员安排等重大事项决策。

(2)联合实验室主任由公司董事、首席科学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夏长荣先生担任。

4、实验室考核

甲方每年开展对联合实验室考核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双方应相互配合,积极整改;如发生严重违反双方协议内容或违反中科大先研院管理制度的情况,可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撤销实验室,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违约方或违规方承担。

(三)经费投入与管理

1、经费投入

乙方同意自协议生效起每个协议年度(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第12个自然月届满之日止为一个协议年度)向联合实验室提供不少于2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每协议年度的经费,用于联合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和日常运行。

2、经费管理

(1)联合实验室的财务管理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财务管理规定。

(2)联合实验室经费统筹账户由甲方设立并代为管理,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乙方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科研经费按照研究项目设定的任务和目标,切分为子项目,对参与团队分期、分任务内部立项并拨付经费。

(四)知识产权和保密

1、权属

甲乙双方合作之前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仍归各自所有。联合实验室立项的开发成果及阶段性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双方1:1按份共同所有,相关荣誉权和申请奖励权由双方共享,其收益权双方按1:1的比例分享,或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另行约定,相关费用由联合实验室经费支出。双方均有权对开发成果及阶段性成果进行二次开发,由此产生的后续开发成果属于开发方所有。

2、许可与转让

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将联合实验室的共有知识产权和研究成果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甲方如转让本合同产生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中的对应份额,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3、保密

甲乙双方均对对方提供的商业信息、技术情报和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可根据情况双方商定续期。

2、双方依据本协议开展合作,未尽事宜及合作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该书面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次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预计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和研发成果的产业化将发挥积极正向的作用,但具体影响将根据相应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1、本次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充分发挥协议双方的核心优势,公司将借助中科大先研院雄厚的研发实力和平台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同时公司的产业化能力也有助于提高中科大先研院的科研成果转化效率,创造更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通过本次与中科大先研院共建“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联合实验室”,有助于公司持续提升SOC单电池及电堆的标准化制备、性能测试、优化等能力,提高SOC项目研发的推进效率,加速SOC项目的产业化进程。

3、本次协议约定公司按年度投入的经费资金,将增加公司在协议期限内每年的研发费用,对公司当期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风险因素分析

公司本次拟与中科大先研院共建的联合实验室能否良好运营,将受到行业政策、管理水平和科技水平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具体研发项目能否取得显著研究成果,以及相关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转移进度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研发工作不达预期或者研发成果转化失败的客观风险。

随着本次共建联合实验室的实施推进,双方将根据实际需要,在本次协议的基础上就具体研发项目或技术成果另行协商签署相关协议,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合作事项的后续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八、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签署共建联合实验室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夏长荣先生回避表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对应金额及相关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九、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充分发挥协议双方的核心优势,公司将借助中科大先研院雄厚的研发实力和平台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同时公司的产业化能力也有助于提高中科大先研院的科研成果转化效率,创造更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通过本次与中科大先研院共建“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联合实验室”,有助于公司持续提升SOC单电池及电堆的标准化制备、性能测试、优化等能力,提高SOC项目研发的推进效率,加速SOC项目的产业化进程。

本次协议约定公司按年度投入的经费资金,将增加公司在协议期限内每年的研发费用,对公司当期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与中科大先研院签署共建联合实验室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充分发挥协议双方的核心优势,公司将借助中科大先研院雄厚的研发实力和平台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同时公司的产业化能力也有助于提高中科大先研院的科研成果转化效率,创造更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通过本次与中科大先研院共建“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联合实验室”,有助于公司持续提升SOC单电池及电堆的标准化制备、性能测试、优化等能力,提高SOC项目研发的推进效率,加速SOC项目的产业化进程。

本次协议约定公司按年度投入的经费资金,将增加公司在协议期限内每年的研发费用,对公司当期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与中科大先研院签署共建联合实验室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认为:公司拟与中科大先研院签署共建联合实验室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与中科大先研院签署共建联合实验室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688733证券简称:壹石通公告编号:2023-006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投项目“年产15,000吨电子功能粉体材料建设项目”中的“年产9,800吨导热用球形氧化铝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拟由“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12号”变更为“重庆市长寿经开区晏H04/02地块”,并增加全资子公司重庆壹石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壹石通”)作为对应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5,452万元向重庆壹石通借款用于该项募投项目建设。

●除上述变更外,公司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本次变更的实施地点所涉土地已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对应项目备案、环评、能评等仍需办理相关手续,最终能否成功变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26日出具《关于同意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1号)同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17,610,85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4.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0,985,9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1,181,198.7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9,804,701.21元。2022年9月23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41314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后的募集资金具体投资于以下项目: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的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募投项目的生产成本、增强盈利能力,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年产15,000吨电子功能粉体材料建设项目”中的“年产9,800吨导热用球形氧化铝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至重庆市长寿经开区,并增加全资子公司重庆壹石通作为对应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5,452万元向重庆壹石通提供借款用于该项募投项目建设。

该项目的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除上述变更外,公司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本次变更的实施地点所涉土地已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对应项目备案、环评、能评等仍需办理相关手续,最终能否成功变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的原因

1、满足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

2、充分利用我国西南地区的能源成本优势,降低募投项目的生产成本、增强募投项目的盈利能力,持续推进降本增效、提升市场竞争力。

五、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情况

(一)本次提供借款的基本情况

公司将采用借款方式向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重庆壹石通提供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452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借款利息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0.25%/年。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在借款期限内可提前偿还。由公司管理层负责上述借款事项的具体组织实施,上述借款由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重庆壹石通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本次提供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六、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后的管理措施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新增实施主体重庆壹石通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募投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募投项目,是公司结合发展规划,为推动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持续推进降本增效做出的合理安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员组织办理与本次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的相关事宜;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员组织实施与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员在上述借款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根据重庆壹石通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需求,分期拨付募集资金。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募投项目,是公司结合发展规划,为推动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持续推进降本增效做出的合理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募投项目,是公司结合发展规划,为推动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持续推进降本增效做出的合理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特此公告。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688733证券简称:壹石通公告编号:2023-007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证券事务代表崔伟先生因工作岗位调整至全资子公司任职,不再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公司董事会对崔伟先生在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期间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2023年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陈帅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各项职责,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陈帅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尚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已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期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陈帅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相关素质与工作经验,任职资历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金河路10号

邮政编码:233400

联系电话:0552-8220958

传真号码:0552-8599966

电子邮箱:IR estonegroup.com

特此公告。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2日

附件:陈帅先生简历

陈帅,男,1988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2009年7月至2017年7月,任北京东方红航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员、董办经理;2017年8至2020年9月,任安徽省大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任人和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2年6月至今,任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主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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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1日、6月23日先后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与控股股东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度与其他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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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2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已于2023年2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陈奇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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