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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42号)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19,058,371股新股。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519,058,371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3月2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为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

(一)核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42号)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19,058,371股新股。

(二)股份发行与登记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实际向3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共519,058,371股,并于2022年9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手续。

(三)锁定期安排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即为上述3名特定对象合计持有的非公开发行限售股519,058,371股,3名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2年9月2日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限售股份519,058,371股,总股本变更为3,415,381,492股,本次限售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5.20%。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公司总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持有人无上市特别承诺。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东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浙江东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

浙江东方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做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浙江东方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浙江东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519,058,371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3月2日;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七、上网公告附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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