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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加大对第三方配合公众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近年来,第三方配合公众公司财务造假事件时有发生,为有效铲除财务造假“毒瘤”,防范造假风险外溢,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建议,严格贯彻“零容忍”方针,加大对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立体化追责的防范治理机制。

近年来,第三方配合公众公司财务造假事件时有发生,为有效铲除财务造假“毒瘤”,防范造假风险外溢,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建议,严格贯彻“零容忍”方针,加大对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立体化追责的防范治理机制。

贾文勤表示,长期以来,上市公司等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始终是严重影响我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毒瘤”。第三方配合公众公司财务造假,使得造假行为更加隐蔽化、复杂化,查处难度加大,而相关风险的交叉化、外溢性更是加剧了造假及配合造假行为的危害后果,严重污染市场生态,必须严加治理。

根据公开信息,2020年至2022年中国证监会(不含下属派出机构)共作出公众公司财务违规类行政处罚案件41件,其中存在第三方参与的案件占比超过60%。

贾文勤说,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例表明,第三方配合公众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存在涉及范围广、危害大、查处追责难等问题。同时,涉及主体多种多样,手段复杂多变,影响范围较广,危害后果严重,识别打击难度大。

为此,她建议增加法治供给,强化执法保障。一是完善证券领域法律法规,在证券法中增加对第三方配合造假的责任条款,从法律层面补足追责依据;完善证券法配套规则,明确提供虚假材料、不配合调查、故意损毁材料等行为的取证、认定标准,对配合造假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二是加大其他部门法与证券法律的立法联动,在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中增加配合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配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配合造假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在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中增加金融机构配合提供不实证明材料、出具虚假业务凭据等配合造假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

强化行政执法,提升监管合力。加强行业监管,证券、金融、审计、税务、工商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细化监管规则,完善信息共享,做好线索通报,全方位加强对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的立体打击力度。加强政务、党纪类协作联动,行政监管部门与纪检监察、国资管理等部门积极对接,推动综合运用党纪、政务处分等多种手段,对政府、国资背景的第三方主体配合造假行为进行惩戒。加强信用联合惩戒,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将配合造假的第三方统一纳入信用联合惩戒范畴,强化各部门、各领域对相关诚信信息的查询与应用。

强化刑事惩戒,织密追责法网。完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推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用好刑事责任罪名条款,对于金融机构配合造假,激活相关罪名,如对出具虚假询证函的银行,适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予以惩处;对于非金融机构配合造假,作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共犯、从犯处理。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推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打击第三方配合造假纳入与证监会协作范围,深入研究分析第三方配合造假犯罪特点,明确案件移送程序、证据标准、责任主体等关键内容,加大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犯罪行为的追责力度。

强化民事追偿,筑牢追责底线。加强普法宣传,一方面鼓励、引导投资者依法理性维权,另一方面加大对配合造假行为的震慑力度。同时,促进法治实效,人民法院与证监会充分沟通,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支持投资者依法对第三方进行追偿。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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