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3月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鸿图街19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张效伟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田丰先生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取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朋基刘艳青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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