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40号)(以下简称“《落实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40号)(以下简称“《落实函》”)。
公司收到《落实函》后,按照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落实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现根据相关要求对《落实函》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上述事项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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