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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28号)核准,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20,901,134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每股发行价人民币30.85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44,799,983.9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844,116.58(不含税)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5,955,867.32元。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28号)核准,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20,901,134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每股发行价人民币30.85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44,799,983.9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844,116.58(不含税)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5,955,867.32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0年8月21日已全部到账,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8月25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0〕第6894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3,543.42万元;截至2023年3月8日,2023年度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83.15万元,截至2023年3月8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3,926.57万元,募集资金余额43,434.24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4,934.24万元,尚未到期的现金管理产品金额38,500万元。(该数据未经审计)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联网安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和“下一代数字信任产品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实施进展及业务发展情况需要,结合公司投资政策及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在原有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安全”)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信元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元通”)为前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格尔安全、信元通,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北支行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并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3月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上表金额为包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下一代数字信任产品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股份公司):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三:上海信元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北支行

丙方(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一”与“甲方二”与“甲方三”合称为“甲方”)、乙、丙五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三“下一代数字信任产品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北支行

账户名称:上海信元通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21945982110303

银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689号

截至2023年3月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0万元。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用途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苗涛、丁旭东,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向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记载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经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丙方公章),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丙五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智联网安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股份公司):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三:上海信元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一”与“甲方二”与“甲方三”合称为“甲方”)、乙、丙五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三“智联网安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账户名称:上海信元通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38698372

银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0号

截至2023年3月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0万元。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用途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苗涛、丁旭东、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三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三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向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记载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经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丙方公章),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三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三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丙五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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