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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3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证券代码:688655        证券简称:迅捷兴        公告编号:2023-012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3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东宝工业区G栋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以现场和通讯的方式出席5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的方式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 议案2、议案3、议案4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议案2、议案3、议案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股东马卓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吉顺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莘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马颖回避表决;

4、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情况:根据公司于2023年3月1日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公司独立董事洪芳女士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其作为征集人,在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洪芳女士投票的股东0名,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平生、蔡腾飞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88655         证券简称:迅捷兴     公告编号:2023-013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3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2年8月29日至2023年2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在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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