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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93.34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7.00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586.78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016.1102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570.66977万元。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并签署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近日,公司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周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周巷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93.34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7.00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586.78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016.1102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570.6697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2月 28 日出具“XYZH/2023HZAA1B0077”《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本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2023年2月2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注1: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及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给中介机构的发行费用。

注2:因开户行为下属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一级支行或分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签署该协议。

三、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甲方: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梁力、孙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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