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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收案逐年增多 案件类型出现多样化趋势

中国证券报记者3月30日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根据上海金融法院与十家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共同达成的《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同机制》,日前,在首次协同会议上,上海金融法院向相关单位通报了2022年金融案件基本情况、特点和趋势,以及金融审判工作的举措和成效。

中国证券报记者3月30日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根据上海金融法院与十家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共同达成的《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同机制》,日前,在首次协同会议上,上海金融法院向相关单位通报了2022年金融案件基本情况、特点和趋势,以及金融审判工作的举措和成效。

2022年,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8715件,收案类型涉及金融各领域,排名前三位的案件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4502件,占总收案量的51.66%;金融借款合同纠纷803件,占总收案量的9.21%;涉仲裁执行类案件678件,占总收案量的7.78%。

根据通报,上海金融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收案逐年增多,2018年1259件,2019年3030件,2020年3336件,2021年4378件,2022年4502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取消民事侵权诉讼的立案前置程序。自新规施行后,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涉及15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首次受理涉科创板上市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凸显不同板块的资本市场均应加强风险防范。出于增强被诉主体整体赔偿能力的考虑,投资者追加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被告已成为常态,受“追首恶”“惩帮凶”理念影响,涉诉主体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亦出现上市公司承担责任后向董监高等追偿赔偿款项,案件类型出现多样化趋势。

上海金融法院称,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新类型纠纷诸多问题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2022年,上海金融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涉新三板交易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案、全国首例主板市场交易型与信息型操纵混同的证券操纵侵权责任案,积极探索新三板市场证券操纵侵权的损失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投资者交易损失的计算方法,实践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但由于目前尚未出台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此类纠纷在交易损失与操纵行为的因果关系、投资损失计算规则等方面仍存在诸多法律争议。在对证券违法行为“零容忍”背景下,为进一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纠纷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此外,多层嵌套、刚性兑付及适当性义务履行仍是资管纠纷主要诱因。2022年,“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正式落地,资管市场规范经营步入快车道,但部分资管机构的合规风控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在一些案件中,投资者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或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直接以底层资产用资人或管理人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引发关于案件主管、管辖以及原告诉讼资格等诸多争议。如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聚潮资管与中科招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涉适当性义务纠纷主要成因包括销售者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代替投资者填写评估问卷,投资者实际购买不适当的投资产品,代销产品的销售人员无资质等。如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邓某与联储证券委托理财纠纷案。为规避“去刚兑”监管要求,资管业务的保底安排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特点,此种交易结构是否属于变相刚性兑付引发较大争议。在资管产品退出阶段,退出条件是否成就、管理人怠于清算或客观上难以清算时责任如何分配、投资者直接向投资标的主张权利是否于法有据等问题均存在争议。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面对新时代新征程金融审判工作形势任务,上海金融法院将牢固树立新时代金融司法理念,团结协作、勇于创新、开拓进取,着力推动法院高质量发展,全力服务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金融司法需求,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更高水平的金融司法保障。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张典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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