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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92022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3)。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10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92022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3)。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号),现将全文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李怀靖、方成、钱倍奋、邬晓芳、黄文龙: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通轮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佳通轮胎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佳通轮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在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持续发生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一、佳通轮胎相关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佳通亚太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等在佳通轮胎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联方关系部分披露的相关公司,以及《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中披露的相关公司,与佳通轮胎存在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之母公司、控股股东之全资子公司、同属最终控制者控制等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构成佳通轮胎的关联方。

二、佳通轮胎相关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佳通轮胎分别召开2019年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股东大会,审议《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均未获通过。

佳通轮胎分别召开2020年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股东大会,审议《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均未获通过。

三、佳通轮胎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佳通轮胎在2020年、2021年年度关联交易计划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持续发生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020年,佳通轮胎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至少签订人民币关联交易合同18.11亿元,外币关联交易合同2.08亿美元;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37.71亿元。2021年,佳通轮胎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至少签订人民币关联交易合同23.86亿元,外币关联交易合同1.33亿美元;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39.15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协议台账、合同、原始凭证、财务账套、审计报告、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2020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1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6条、6.3.7条、第6.3.17条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佳通轮胎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我局认为,佳通轮胎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佳通轮胎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和态度,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专业背景等,对相关责任人员认定如下:

时任董事长李怀靖,知悉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持续开展,默许不履行及时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方成、钱倍奋,时任董事会秘书邬晓芳、黄文龙知悉关联交易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持续开展,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李怀靖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方成、钱倍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对邬晓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黄文龙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牛垚,电话0451-51898095、51898093、18103653920,传真0451-51973000),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黑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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