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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暨 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波光电”或“被告”)前期与杭州锦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航基金”或“原告”)涉及关于盛波光电解散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共三项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24日和2022年8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20号、2022-25号)。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解散纠纷诉讼案)

3.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4.涉案的金额:本次诉讼无具体涉案金额

5.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相关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波光电”或“被告”)前期与杭州锦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航基金”或“原告”)涉及关于盛波光电解散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共三项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24日和2022年8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20号、2022-25号)。

二、相关诉讼案件裁定情况

上述诉讼中关于盛波光电解散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两项案件,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收到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于2023年4月6日作出裁定。公司和盛波光电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述两项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航基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锦航基金负担。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关于公司所涉及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已在2023年4月4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3起,涉及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420.71万元,主要是冠华大厦监理费用及前期费用纠纷、租赁保证金纠纷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未对盛波光电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原告撤诉有利于盛波光电的稳定发展及维护股东合作关系。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0310民初3507号、(2022)粤0310民初4336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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