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解旗先生担任会议主席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04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885号 宝钢股份技术中心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解旗先生担任会议主席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人,其他10位董事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1人,其他6位监事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1《关于公司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武钢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丛大林、徐天昕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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