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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7号)的核准,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股份”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2,900.00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6,683.91万元。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7号)的核准,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股份”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2,900.00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6,683.91万元。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22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亚会验字(2023)第0122000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

近日,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上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存在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及资金到账后收到的存款利息。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煤矿智能化建设改造项目、偿还金融机构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烃烃、李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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