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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小投资者为持股在公司股份总数5%以下且不包括以下情况的投资者:一是现在或过去十二个月内是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二是有限售情形的股东;三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62名,代表股份72,906,7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7%。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4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666号人福医药集团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小投资者为持股在公司股份总数5%以下且不包括以下情况的投资者:一是现在或过去十二个月内是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二是有限售情形的股东;三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62名,代表股份72,906,7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7%。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杰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其余董事(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在任高管8人,出席5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余高管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3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7、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8、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9、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小投资者为持股在公司股份总数5%以下且不包括以下情况的投资者:一是现在或过去十二个月内是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二是有限售情形的股东;三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十项至第十三项议案为特别议案,均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议案,均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姬建生、段琼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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