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4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漓江路11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是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乐其中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朱军辉、李林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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