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投网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决议 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董事局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20日以专人送达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3—38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董事局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20日以专人送达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局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局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将上述授权事项转授予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行使。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3—39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监事局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监事局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20日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同意公司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至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局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3—40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了2023年第四次临时董事局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授权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授权董事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和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三)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及限售期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资本公积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金额,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数量,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局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七)上市地点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八)决议的有效期

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对董事局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局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审议决策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发行方案及本次 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延期实施或撤销发行申请,或者按照新的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局据此对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1.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事项;

12.办理与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13.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董事局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局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将上述授权事项转授予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行使。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意见

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董事局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至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议案后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风险提示

通过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宜,须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局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3—41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8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3—34号),原定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因增加临时提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至2023年5月5日(星期五)召开,股权登记日不变,仍为2023年4月24日。

一、原定股东大会相关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2.召集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

3.会议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3年4月28日(星期五)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上午9:15至2023年4月28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大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原因

2023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四次临时董事局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日,公司董事局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书面提交的《关于增加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截至目前,刘江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3,752,9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2%,其一致行动人四川金海马实业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9,078,3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6%),提请公司董事局将上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请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经核查,刘江东先生的身份符合上述规定,其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提案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局同意延期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延期后的股东大会相关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2.召集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

3.会议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3年5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5日上午9:15至2023年5月5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大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24日

除会议召开日期和增加审议的上述临时提案外,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3—42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8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定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2.2023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四次临时董事局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日,公司董事局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书面提交的《关于增加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截至目前,刘江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3,752,9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2%,其一致行动人四川金海马实业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9,078,3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6%),提请公司董事局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请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经核查,刘江东先生的身份符合上述规定,其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提案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局同意延期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除会议召开日期和增加审议的上述临时提案外,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现将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2.召集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3年5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5日上午9:15至2023年5月5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大会议室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截止2023年4月2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或参加现场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24日

8.出席对象

(1)截止2023年4月2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及编码

注:上述第7项议案属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披露情况: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2023年4月8日、4月2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所载公司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凭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社会公众股东凭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代理人持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授权委托书》附后)。

2.登记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董事局办公室,外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3.登记时间:2023年4月25日、4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00)。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人:廖荣

联系电话:(0838)2301092

传    真:(0838)2301092

联系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董事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618000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510

2.投票简称:金路投票

3.提案表决: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直接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5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5日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5月5日下午15:00 。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2:授权委托书1(社会公众股东)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审议事项的委托投票指示如下:

注: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请在“表决意见”栏内相应项下划“√”,作出投票指示。

2.委托人未作出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上述议案的“赞成”、“反对”、“弃权”意见只能选择一项,并在相应的空格内划“√”)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授权委托书2(法人股东)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出席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单位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审议事项的委托投票指示如下:

注: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请在“表决意见”栏内相应项下划“√”,作出投票指示。

2.委托人未作出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上述议案的“赞成”、“反对”、“弃权”意见只能选择一项,并在相应的空格内划“√”)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单位股东账号:

委托单位持股数: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温馨提示:财经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相关推荐

贝恩:2022年全球医疗健康行业投资交易活跃
4月24日,国际咨询公司贝恩公司发布《2023年全球医疗健康行业私募股权报告》。报告显示,全球医疗健康行业呈现出穿越周期的强劲韧性。2022年,全球医疗健康行业的投资交易总额约900亿美元,交易数量和总额均接近历史最高水平。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一季报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3年0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业绩、发展战略等情况,公司定于2023年05月05日(星期五)10:00-11:00在“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举办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一季报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及开立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8亿元(含本数)的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具体产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自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3-002),内容如下: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项目代建合同的公告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2023年2月1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投资协议并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马鞍山市投资建设宝明科技复合铜箔生产基地项目,主要生产锂电复合铜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拟签署投资协议并设立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财经频道FIN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