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律师、杨博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5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一号兆驰创新产业园3号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顾伟 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5)。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20,131,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9.374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6,348,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86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93,782,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51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2,168,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4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2,167,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46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远程方式列席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律师、杨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9,374,6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02%;反对407,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68%;弃权34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411,10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2592%;反对407,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986%;弃权34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423%。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9,374,6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02%;反对407,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68%;弃权34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411,10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2592%;反对407,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986%;弃权34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423%。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9,374,6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02%;反对407,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68%;弃权34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411,10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2592%;反对407,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986%;弃权34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423%。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9,333,8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75%;反对407,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68%;弃权39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370,301股,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2192%;反对407,200股,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986%;弃权390,500股,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822%。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1,646,5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1261%;反对28,484,99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7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683,00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2.1195%;反对28,484,99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7.88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9,724,3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32%;反对407,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760,80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014%;反对407,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9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9,824,0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6641%;反对20,307,49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860,50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0.1234%;反对20,307,49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87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9,683,5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05%;反对448,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720,00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615%;反对448,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3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9,683,5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05%;反对448,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720,00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615%;反对448,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3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律师、杨博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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