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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提案均审议通过,无增加、变更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视讯方式列席会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5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34层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化春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2,970,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507%。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8,04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26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920,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8%。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3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963,1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4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920,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8%。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08,807,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85%;反对2,19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8%;弃权1,9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2,800,4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615%;反对2,19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396%;弃权1,96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989%。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08,807,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85%;反对2,19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8%;弃权1,9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2,800,4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615%;反对2,19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396%;弃权1,96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989%。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08,807,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85%;反对2,19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8%;弃权1,9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2,800,4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615%;反对2,19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396%;弃权1,96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989%。

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08,790,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52%;反对2,2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12%;弃权1,9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2,783,4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4984%;反对2,21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027%;弃权1,96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989%。

5、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08,807,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85%;反对2,19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8%;弃权1,9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2,800,4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615%;反对2,19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396%;弃权1,96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989%。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0,491,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67%;反对2,4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484,1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060%;反对2,4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08,523,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31%;反对2,4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33%;弃权1,9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2,516,1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071%;反对2,4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40%;弃权1,96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98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0,491,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67%;反对2,4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484,1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060%;反对2,4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08,523,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31%;反对2,4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33%;弃权1,9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2,516,1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071%;反对2,4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40%;弃权1,96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98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0,491,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67%;反对2,4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484,1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060%;反对2,4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丽云律师、许骜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六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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