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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年5月4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证券代码:301358        证券简称:湖南裕能         公告编号:2023-031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年5月4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57,253,0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3.9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1,386,721.86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若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则以未来实施分配预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57,253,0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98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3.582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796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98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1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5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

年5月1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5月10日至登记日:2023年5月1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咨询联系人:龙悠怡、何美萱

咨询电话:0731-58270060

传真电话:0731-58270078

七、备查文件

1、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301358        证券简称:湖南裕能         公告编号:2023-030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1日(星期四)15: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日丽路18号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谭新乔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名,代表股份共计291,296,9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676%。其中,中小投资者共25名,代表股份共计66,60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5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共计76,566,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11%。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名,代表股份共计214,730,4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56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投资建设云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生产基地二期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1,280,24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16,7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谭程凯、罗玉洁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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