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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糖业”、“公司”或“发行人”)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中德证券对南宁糖业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德证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工作概述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四、其他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建磊  管仁昊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德证发【2023】39号  签发人:万 军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糖业”、“公司”或“发行人”)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中德证券对南宁糖业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德证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申请材料提交后,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发行人与各中介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出具反馈回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审阅南宁糖业信息披露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南宁糖业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2、定期对南宁糖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3)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4)信息披露情况;(5)募集资金使用情况;(6)大额资金往来情况;(7)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8)业绩大幅波动的合理性;(9)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10)现金分红制度的执行情况。

3、督导南宁糖业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等。

4、督导南宁糖业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南宁糖业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5、督导南宁糖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确保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

6、对南宁糖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7、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就南宁糖业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对南宁糖业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期间,南宁糖业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证券发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能够提供持续督导工作所需的资料,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对南宁糖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南宁糖业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南宁糖业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通过审阅南宁糖业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南宁糖业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义务已履行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主题词: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

抄送:无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3份

保荐代表人:

张建磊  管仁昊

法定代表人:

侯  巍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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