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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涉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次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3/4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Jun Xu(徐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80人,代表股份2,853,195,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7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8人,代表股份1,933,788,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879%;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262人,代表股份919,407,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39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76人,代表股份606,239,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9936%。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人,代表股份167,622,5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67%;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259人,代表股份438,617,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6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50,043,8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5%;

2,403,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2%;

748,7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03,088,0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01%;2,403,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4%;748,7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2、审议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49,250,1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7%;

3,162,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9%;

782,7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02,294,3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92%;3,162,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7%;782,7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1%。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3、审议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49,238,9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3%;

3,163,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9%;

793,5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02,283,1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3%;3,163,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8%;793,5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9%。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4、审议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50,230,0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1%;

2,172,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

793,5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03,274,2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08%;2,172,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3%;793,5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9%。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32,525,0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55%;

20,409,21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3%;

261,4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85,569,2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03%;20,409,21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65%;

261,4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48,682,4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8%;

3,730,49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7%;

782,7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01,726,6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55%;3,730,49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53%;782,7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1%。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49,174,3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1%;

3,652,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0%;

368,6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02,218,49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67%;3,652,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5%;368,6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4以上,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GRIFOLS,S.A.回避了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1,766,165,808 股)

总体表决情况为:

1,083,695,1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2%;

3,16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9%;

172,3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02,905,1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99%;3,16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6%;172,3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GRIFOLS,S.A.回避了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1,766,165,808 股)

总体表决情况为:

1,083,029,79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20%;

3,58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3%;

420,1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02,239,79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02%;3,58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5%;420,1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567,919,35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015%;

4,992,94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0%;

280,283,432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5%;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20,963,5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433%;4,992,94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6%;280,283,432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331%。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靓、舒伟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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