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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等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3:00

网络投票:2023年5月2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纪志坚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于2023年5月5日《中国证券报》。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人,所持表决权248,278,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43,212,507股的29.44%。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所持表决权246,667,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43,212,507股的29.2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所持表决权1,61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43,212,507股的0.19%。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所持表决权173,876,314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1,712,507股的28.90%。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所持表决权173,163,914

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1,712,507股的28.7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所持表决权712,400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1,712,507股的0.12%。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所持表决权74,402,250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500,000股的30.81%。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所持表决权73,503,150

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500,000股的30.4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所持表决权899,100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500,000股的0.37%。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过逐项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公司董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监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

3、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报告

5、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6、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及经营层2023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贷款额度的报告

7、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报告

7.1、关于公司与股东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纪志坚、范文、公司股东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均为关联股东,在投票表决本议案时进行了回避。

7.2、关于公司与关联方松下控股株式会社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股东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为关联股东,在投票表决本议案时进行了回避。

7.3、关于公司与其他关联方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纪志坚、范文为关联股东,在投票表决本议案时进行了回避。

8、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报告

9、关于出售国泰君安股份的报告

10、关于受让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股权的报告

公司股东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为关联股东,在投票表决本议案时进行了回避。

11、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报告

公司股东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为关联股东,在投票表决本议案时进行了回避。

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5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九届十三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九届十四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翠梅、穆晓霞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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