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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3-048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30日(星期二)下午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中18号公司1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尹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燃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834,583,65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7.4222%。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831,676,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7.11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907,6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04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2,907,6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04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收购佛山福能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68,400,5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00,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8%;反对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4%。

股东佛山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子公司为佛山福能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68,393,4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93,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6%;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弃权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5%。

股东佛山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赵玮彤律师、陈晓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3-047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

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的金额:16,007,164.89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4.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武强县中顺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强中顺”)未能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马海军、梁胜需按照协议约定对佛山市华兆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兆能”)进行业绩承诺补偿。2022年11月,华兆能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马海军、梁胜履行业绩承诺补偿责任及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华兆能收到禅城法院于2023年5月25日出具的(2022)粤0604民初29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被告梁胜申请,禅城法院予以准许并由禅城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武强中顺业绩进行司法审计。根据司法审计结果,武强中顺在业绩承诺期内的累计净利润超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故两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原告申请两被告支付业绩补偿款及资金占用费,禅城法院不予支持。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其他说明

本次诉讼仍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有效期内,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3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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