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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手!事关房地产

为进一步激发广告经营主体活力,发挥商业广告对实体经济的助推作用,促进广告行业、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

为进一步激发广告经营主体活力,发挥商业广告对实体经济的助推作用,促进广告行业、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投资收益保持在XX%以上”“XX分钟到达某地标建筑”“买房能落户”等承诺内容。

征求意见将持续至11月13日。

列出“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要求,房地产广告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根据征求意见稿,房地产广告应明晰相关重要信息,主要包括: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等。

征求意见稿还列出了房地产广告的“负面清单”。

不得发布广告的房地产项目主要包括:

第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第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第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第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第五,权属有争议的。

第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第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第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不得含有将“商业用房宣传为商品住宅”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不得含有“房价年增长XX%以上”“年租金高于该地段平均水平XX%”“投资收益保持在XX%以上”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

不得含有“XX分钟到达某地标建筑”“XX分钟直达国际机场”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

不得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此外,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不得含有“买房能落户”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不得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多地出手整治

中国证券报记者观察到,近期,广州、阜阳等地对房屋销售环节可能存在的乱象也给予规范。

其中,10月25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从购房资格、预售制度、监管账户、样板房设置及交付四方面进行强调。《通知》内容主要包括:

不得通过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不得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销售商品房。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VIP入会基金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诚意金、订金、定金、预订款等费用,严格执行预售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对中介机构代理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督促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从事代理销售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购人收取的商品房预购定金,应当转作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

预售商品房项目不得使用一般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广州市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做好商品房项目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

其中,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明确标识实际交付标准,按照房屋规划户型及房屋用途等,设置1个或1个以上的标准样板房;除以书面方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外,通过电子信息屏等其他方式辅助公示的,也应当做到规范展示、要素齐全、内容一致,并安排专人讲解。

9月12日,阜阳市房屋管理局、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省级两部门规范房地产经济服务意见的通知》明确:

加快信息化建设,搭建或完善房地产经纪管理服务平台。

加大信息公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

推广实名制登记,强化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行为监管。

规范商品房代理销售行为,建立业务记录制度。

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以“返佣”等不正当方式诱导或通过隐瞒、欺诈、胁迫等手段让消费者签订合同。

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建立收费清单出具制度。

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加强合同违法行为监管,规范交易权益行为。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董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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