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2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3,184,965,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37,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1,347,1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3%;反对37,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184,965,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37,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1,347,1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3%;反对37,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王静迪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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