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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张超文、刘丹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证券代码:001208  证券简称:华菱线缆     公告编号:2022-006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2月2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2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28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湘潭市高新区建设南路1号华菱线缆技术中心216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树春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4人,代表股份400,87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5.0115%。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256,17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34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44,70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76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张超文、刘丹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8日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下午14:30在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建设南路一号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16会议室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年2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2-005),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2月28日下午14:30在湘潭市高新区建设南路一号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16会议室准时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2022年2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256,175,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934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21名,代表公司股份144,70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076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合计24名,代表公司股份400,87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115%,其中,中小股东19名,代表公司股份65,50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2568%。

(2)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本所见证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董事和监事,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及监票人负责计票及监票。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获得了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0,8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65,49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2月28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罗  峥  律师                     张超文  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

刘  丹  律师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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