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股东浙江嘉行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嘉行慈善基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编号为:【2022】2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股东浙江嘉行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嘉行慈善基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编号为:【2022】2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浙江嘉行慈善基金会:
2021年12月24日,你基金会持有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股份的比例由5.14%减少至3.11%。你公司在股权变动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卖出海亮股份并对外披露,直至减持至持股比例为3.11%时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基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基金会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已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浙江嘉行慈善基金会,基金会表示接受浙江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并将按照规定向浙江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基金会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嘉行慈善基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4号)。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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