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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证券代码:300693证券简称:盛弘股份公告编号:2022-010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兴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3月23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3日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1002号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2区6栋5楼公司会议室。

二、出席的股东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9名,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2名股东回避表决。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37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9,736,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9.100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其中2名股东回避表决。参与现场投票的2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9,505,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8.988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5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25%。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35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9,505,4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98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23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2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62,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2%;反对17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26%;反对1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62,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2%;反对17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26%;反对1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62,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2%;反对17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26%;反对24.7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段博文、冯雄飞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300693证券简称:盛弘股份公告编号:2022-011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一)本次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3月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公司披露本激励计划的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3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交易公司股票行为。经公司核查:

1、董事长、总经理方兴先生存在交易公司股票行为,其股份变动系执行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并严格遵照《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进行,减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方兴先生股票交易行为均在减持计划的规定范围内,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董事盛剑明先生存在交易公司股票行为,其股份变动系执行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并严格遵照《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进行,其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盛剑明先生先生股票交易行为均在减持计划的规定范围内,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核查对象冼成瑜存在知悉股权激励事项后至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其说明,其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和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所致,且其未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获取利益的主管故意。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取消该名激励对象资格。

(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除上述核查对象外,另有23名激励对象交易过本公司股票。经公司核查并根据上述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不是基于知晓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操作,与内幕信息无关,亦未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任何内幕信息。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3日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23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1002号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2区6栋5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3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9名,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2名股东回避表决。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37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9,736,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9.1006%。

其中,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其中2名股东回避表决。参与现场投票的2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9,505,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8.9881%。经验证,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125%。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监事;

(3)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4)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62,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2%;反对17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26%;反对1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62,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2%;反对17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26%;反对1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62,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2%;反对17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26%;反对24.7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赖继红经办律师:段博文

经办律师:冯雄飞

年月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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