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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控股股东菏泽北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余平及其控制企业菏泽赛优利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赛优利泽”)、Best E-Drive L.P(以下简称“Best E-Drive”)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 2025年4月26 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4月26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59,022.1667万股。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菏泽北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余平及其控制企业赛优利泽、Best E-Drive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上述规定。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3.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企业/本人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企业/本人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配售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企业/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在本企业/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7.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本企业/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二)公司董事Wen Jian Xie(谢文剑)、王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配售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三) 公司监事李振新、刘文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杨葵、李玉权、Michael Leo Duhaime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配售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三、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2年3月4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13.78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承诺亦不会因本人工作的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2、高级管理人员中Michael Leo Duhaime因其已到退休年龄的个人原因,已于2021年11月30日离职。)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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