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的金额:被告独山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未支付的租金22,565,969.55元及其违约金、支付所有加速到期租金5,208,100.01元及其违约金、支付逾期支付租金产出的违约金147,761.71元、支付留价款100元及其违约金、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被告独山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未支付的租金22,565,969.55元及其违约金、支付所有加速到期租金5,208,100.01元及其违约金、支付逾期支付租金产出的违约金147,761.71元、支付留价款100元及其违约金、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能否收回上述款项及收回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暂时无法确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收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横琴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491民初2号),就融资租赁公司诉独山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独山医院”)、独山县通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投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8日,融资租赁公司与独山医院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赁合同》、《购买合同》及《服务协议》;与通达投资签订《担保协议》,约定通达投资对独山医院签署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赁合同》、《购买合同》及《服务协议》等项下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协议签署后,融资租赁公司依约履行了租赁合同及其系列附属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独山医院多次延期支付租金,在双方协商调整租金还款计划后,独山医院仍严重欠付租金及违约金。
融资租赁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横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独山医院支付已到期未支付的租金及违约金,要求通达投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独山医院、被告通达投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横琴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独山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未支付的租金22,565,969.55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至2021年2月10日已产生212,897.92元;以5,639,637.0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1年12月28日为763,807.71元;以5,139,637.0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690,579.8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206,502.6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404,25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6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6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独山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所有加速到期租金5,208,100.01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208,100.0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独山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违约金147,761.71元;
4、被告独山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留购价款100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被告独山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6、被告独山县通达投资有限公司在5,000万元担保金额限度内对上述第1项至第5项被告独山县人民医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驳回原告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能否收回上述款项及收回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暂时无法确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491民初2号)。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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