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沪73知民初233号)。根据该裁定书,就原告上海移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刘石(以下简称“上海移芯公司、刘石”)与被告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0,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沪73知民初233号)。根据该裁定书,就原告上海移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刘石(以下简称“上海移芯公司、刘石”)与被告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2月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上海移芯公司、刘石所提起的诉讼,两原告主张公司于2020年提起的案号为(2020)沪73知民初958、959号两起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系恶意诉讼,并要求公司承担恶意诉讼所致的侵权责任。具体诉讼请求包括:(1)主张公司就恶意知识产权诉讼赔偿上海移芯公司、刘石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亿元整;(2)要求公司在《科创板日报》刊登声明,并在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表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3)主张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四、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和《翱捷科技2021年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中披露。
二、诉讼裁定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1)沪73知民初233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移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刘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移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刘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移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刘石负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海知识产权人民法院的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除了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之外,公司目前尚有多起未了结诉讼案件,具体的情况请详见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翱捷科技2021年年度报告》和临时公告。后续公司将会继续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05月3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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