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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的公告

本案件被申请人: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芯科技”)、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特高新”或“公司”)、北京励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河子市长源科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曾勇。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程序中止阶段

2、本案申请人:深圳正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正威公司”)

本案件被申请人: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芯科技”)、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特高新”或“公司”)、北京励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河子市长源科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曾勇。

3、仲裁请求涉案金额:增资款1,288,509,575.00元及相应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和其他被申请人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对本次仲裁,将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尽力避免因恶意诉讼行为造成市场波动,让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受损,被诉主体华芯科技的资产和资金足额覆盖仲裁申请的保全金额。由于深圳正威公司已提出中止程序,本次披露的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对当期收入和利润没有构成影响。

一、本次仲裁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海特高新于近期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来的《DS20220829号增资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22)中国贸仲京字第031414号),深圳正威公司就与公司及其他被申请人签订的《关于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获受理。

(一)申请人情况

申请人:深圳正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二)被申请人情况

1、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物联大道88号

2、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1号

3、北京励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6号院1号楼15层01

4、石河子市长源科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八路21号20265号

5、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国家开发银行

6、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康西路496号

7、曾勇

身份证号码:510********221x

上述7名被申请人,下述合称时统称为“被申请人”。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事实与起因

华芯科技成立于2010年,是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国家重大集成电路产业项目,是四川省重点企业,是解决国家集成电路芯片“卡脖子”难题的重点项目,为实现华芯科技做大做强,华芯科技面向社会引进投资者,共同发展,深圳正威公司主动联系并参与了华芯科技的增资事宜,并于2021年5月19日与被申请人共同签订了《增资协议》,申请人认购华芯科技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619,000,000元,成为华芯科技股东之一。华芯科技现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华芯科技严格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要求,规范运作,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业务稳健增长。

现深圳正威公司作为申请人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裁决解除其与华芯科技及公司原股东(包括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等六名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

海特高新收到仲裁申请后,积极应对,第一时间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向华芯科技及其他被申请人核实情况,被申请人认为:深圳正威公司的仲裁请求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其请求解除《增资协议》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深圳正威公司把海特高新单独列入需要支付损失的被申请人缺乏事实依据,是为达到目而试图恶意连带相关股东的行为。

此前深圳正威公司及相关人员对华芯科技提起有关行政复议和诉讼,均被行政机关否决和人民法院驳回。华芯科技将尽力避免由恶意诉讼行为可能导致的投资者损失,华芯科技及各方股东(包括海特高新)将共同积极应对本次仲裁,全力维护各方利益。

(二)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签署的《关于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承担合同解除项下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申请人投资损失,即申请人支付的投资款人民币1,288,509,575.00元及相应利息(以投资款1,288,509,575.00元为基数,自申请人支付的增资款到达目标公司账户的次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用支出由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承担。

三、仲裁裁决情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于近期受理本案,目前案件还未进入开庭审理阶段。近期深圳正威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中止程序请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了《DS20220829号增资协议争议案程序中止通知》((2022)中国贸仲京字第054941号),目前本案件处于程序中止阶段。

四、关于公司部分财产被财产保全的情况

本公司在收到仲裁通知后,通过自查等方式发现公司的部分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1、天津海特飞机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数额:62030万人民币

类型:股权冻结

执行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文号:(2022)津0116财保156号

2、华新飞机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数额:22500万人民币

类型:股权冻结

执行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文号:(2022)津0116财保156号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有关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法律文书,上述财产保全没有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本次公告披露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累计未披露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项,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169.65万元。

截止本公告日,除本次仲裁案件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

六、本次仲裁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处于程序中止阶段、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本次仲裁,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DS20220829号增资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22)中国贸仲京字第031414号);

2、《仲裁申请书》;

3、《DS20220829号增资协议争议案程序中止通知》((2022)中国贸仲京字第054941号);

4、双流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第04号;

5、《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川0193民初601号之一;

6、《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川01民终13983号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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