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1453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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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1453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交所主板和深交所主板、B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需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已按照反馈意见要求,对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逐项回复,并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意见和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回复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修订稿)》。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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