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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8月2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28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公司董事长郑永刚先生和副董事长庄巍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沈云康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人,董事沈云康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林飞波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陈莹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审议的2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程钢律师、张扬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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