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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葵花药业”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486号

致: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葵花药业”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7日,设立时为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9月1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均符合当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经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2月10日核发《关于核准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27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3,650万股。2014年12月30日,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葵花药业”,股票代码“002737”。

(二)公司有效存续,其股票在深交所持续交易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持有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199775036754Q的《营业执照》。

2、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前适用之《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目前适用之《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或者解散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2年8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2年8月24日,公司在深交所网站等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所律师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且公司承诺不会以前述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均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48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开始分三期解锁,锁定期最长36个月,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295.006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5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十)2022年8月19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表决,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十一)2022年8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5)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6)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7)其他重要事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十二)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发表了意见,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已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及比例、参加对象、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存续期限、管理模式等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决议及在公司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下列法定程序:

1、2022年8月19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表决。

2、2022年8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

3、2022年8月23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为规范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公司制定了《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该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5)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2022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因监事兰芬女士、何岩女士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监事会直接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待履行如下程序: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事项

(一)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拟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关一女士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兰芬女士为公司监事会主席,何岩女士为公司监事,关一女士、关彦明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关彦斌先生之近亲属,公司董事关彦玲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关彦斌为兄弟关系,与董事关一女士为叔侄关系,与关彦明先生为兄弟关系,公司董事关玉秀女士与董事关一女士为姐妹关系,与关彦明先生为叔侄关系,公司董事关一女士、关彦玲先生、关玉秀女士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应回避表决。拟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兰芬女士、何岩女士在公司监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已回避表决。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前述安排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性,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因公司现存员工持股计划已放弃其所持股份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仍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8月24日,公司在深交所网站等指定媒体上公告了《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王莹

_______________

刘娟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2年8月2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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