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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2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证券代码:688279证券简称:峰岹科技公告编号:2022-023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2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针对《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因公司上市时间未满六个月,故查询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8月1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2022年8月26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根据上述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经核查,在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日

证券代码:688279证券简称:峰岹科技公告编号:2022-024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9月1日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二期11栋801室公司会议室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BI LEI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出席3人;

3、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黄丹红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特别决议议案:1、2、3,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3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蒋鹏、魏萌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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