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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84号)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8.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9,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4,750,000.00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4,250,000.00元。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84号)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8.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9,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4,750,000.00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4,250,000.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8月13日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450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本期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2年8月1日,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能源”或“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提高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变更“集中供压缩空气工程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向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增资,用于投入新增的募投项目“建设无废城市配套一般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处置项目”的建设。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22年9月5日,公司及子公司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截至2022年8月31日的存储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1: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

乙方: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指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88985387000568,截至2022年8月31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建设无废城市配套一般固定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处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银企直联、电话银行、移动银行等对公自助渠道或单位结算卡业务(查询功能除外),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亮、纪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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