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促进下属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公司2022年度拟为下属5家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6,000万元的担保,其中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含)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17,000万元,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29,000万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关于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促进下属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公司2022年度拟为下属5家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6,000万元的担保,其中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含)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17,000万元,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29,000万元。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该担保额度不含其他单独审议的特殊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3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公司就控股子公司乐庭电线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庭电线”)及上海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银行的授信业务,分别与四家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合计20,700万元人民币。
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公司就控股子公司长园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与银行的授信业务签署了担保合同,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合计2,000万元人民币。
2022年7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公司就控股子公司乐庭电线及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特发”)与银行的授信业务,分别与两家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合计6,000万元人民币。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
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特”)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担保。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就控股子公司乐庭电线、深圳特发及上海科特与银行的授信业务,公司分别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合计10,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会议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较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华兴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1、债权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2、债务人:乐庭电线工业(惠州)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3,5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另加两年。每一具体授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任一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
7、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3,500万元人民币,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期间的加倍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债务人: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三)公司与上海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
2、债务人: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本合同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四)公司与招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及其《补充协议》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债务人: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7、保证范围: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三千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有效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79,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84%,占总资产的10.19%,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76,100万元,为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对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金额为3,000万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总额为39,840.8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9%,占总资产的5.13%,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36,840.82万元,为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对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金额为3,000万元。
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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