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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吴小康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英洛华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吴小康先生之配偶胡美燕女士于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9月14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吴小康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英洛华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吴小康先生之配偶胡美燕女士于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9月14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9月14日,胡美燕女士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上述短线交易卖出价格低于买入价格,本次操作未产生收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美燕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吴小康先生及其配偶胡美燕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和解决措施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胡美燕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不存在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

2、经核实,本次短线交易系胡美燕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定。胡美燕女士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吴小康先生本人的意见,吴小康先生对该交易情况并不知情,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吴小康先生对于未能对其亲属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胡美燕女士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吴小康先生和胡美燕女士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吴小康先生及其亲属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并将深刻吸取本次教训,今后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公司董事会将不断强化培训宣导,进一步要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督促上述相关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吴小康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英洛华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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