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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之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的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盾安环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盾安环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1894号)后,与相关中介机构对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逐项落实,并作出了书面说明和解释,已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9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审核意见的要求,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回复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订,现将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修订稿)》。公司将根据相关要求将上述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及相关材料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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