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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马科技”)拟对2021年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优秀”的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29,7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马科技”)拟对2021年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优秀”的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29,7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本次股份注销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事项,包括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5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天马科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同意将2018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275元/股调整为5.235元/股,并对2021年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优秀”的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29,7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及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天马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天马科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57)、《天马科技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和《天马科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天马科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前述通知债权人公告的公示期已满45日,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1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1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6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公司拟对该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9,75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共8人,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9,750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068%。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840992),并向中登公司提交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申请。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将于2022年10月19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并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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