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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收到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晋0110民初267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该院已受理山西晋投立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简称“晋投立唐”)诉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原告起诉金额:10271.63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收到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晋0110民初267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该院已受理山西晋投立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简称“晋投立唐”)诉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山西晋投立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太原市立唐工贸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2002年11月18日,第三人太原市立唐工贸有限公司(简称“立唐工贸”)与本公司氯碱分公司、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太化集团”)签署了《协议》。双方约定合作利用电石渣烧制水泥熟料,由立唐工贸在氯碱分公司提供的场地上投资建设一条生产线,氯碱分公司提供电石渣。协议签订后,立唐工贸成立了上述生产线的项目公司—山西立唐电石渣开发有限公司,之后又将项目公司变更为“山西晋投立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原告以氯碱分公司电石渣供应量减少和氯碱分公司停产为由,请求判令被告本公司、太化集团赔偿其生产线建设投资的损失及其他费用,共计10271.63万元。

(三)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补偿原告生产线项目投资款6360.37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废电石渣山清理费用2194.84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付款利息损失1716.42万元(从2016年6月3日起算至2022年6月2日)以及至付清之日利息;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与此诉讼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1年1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1号),晋投立唐、立唐工贸因与太化集团、氯碱分公司合同纠纷,请求判令本公司、太化集团赔偿其损失14275万元,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2022年1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1号),原告晋投立唐、立唐工贸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支付立唐工贸和晋投立唐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利息损失343.9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此案件至今未有进展。

公司本次披露的案件为上述案件的原告之一“晋投立唐”基于同一基础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目前晋源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

三、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在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将氯碱分公司等相关资产转让予焦化投资,2021年公司已将持有的焦化投资股权转让予太化集团,公司将与太化集团积极做好应诉工作。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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