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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及关联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2021年12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2),披露了公司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春江先生股份冻结及涉及诉讼的相关情形。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2021年12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2),披露了公司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春江先生股份冻结及涉及诉讼的相关情形。

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获悉上述各方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21)浙07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二、《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浙07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

1、被告沈阳、王春江、东方恒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本金292,000,000元、利息22,560,000元(已计至2022年3月28日),2022年3月29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以365天/年计)计付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

2、被告沈阳、王春江、东方恒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

3、被告沈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924,493元(已计至2022年3月28日),2022年3月29日起的违约金以24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10.4%的年利率(以365天/年计)计付至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完毕之日止(本判决第一项后续各被告履行的本金应从违约金计算基数中同时扣减,如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完毕之前违约金计算基数已被扣减为零,则违约金不再计付);

4、原告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1、2、3项债权对被告沈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周庄山水文园**号楼*至*层*单元***的地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5,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原告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被告沈阳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65,2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4,992元,被告沈阳、王春江、东方恒正负担840,27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2,791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负担;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王春江、东方恒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公司股东及关联方涉及诉讼事项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之信息披露媒体,有关步森股份的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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