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刘喜旺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上下文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刘喜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5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刘喜旺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上下文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刘喜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5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刘喜旺:
经查,你作为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游乐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金马游乐于2022年1月13日公告,你拟于6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6.87万股。此后因公司于5月实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以及6月实施权益分派,拟减持股份变更为不超过149.62万股。但你实际减持了金马游乐股份199.16万股,超额减持49.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涉及金额750.67万元。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刘喜旺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表示将重新巩固、加强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充分吸取经验教训,以此为戒,审慎操作。
2、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加强监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此为刘喜旺先生于2022年7月发生的超额减持行为,公司此前已作披露,具体内容可查阅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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