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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21年12月,财政部印发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其中对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列报进行了明确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证券代码:601088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报告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公司负责人吕志韧、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静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余燕玲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是√否

中国神华正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把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牢记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胸怀“国之大者”,强学习、转作风,抓安全、稳增长,补短板、防风险,聚焦“双碳目标”,加大优质资源获取,优化煤炭产业布局,创新发展大物流业务,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加快绿色转型,勇担能源“保供使命”,坚定信心、埋头苦干、勇毅前行,奋力推动“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世界一流综合能源上市公司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百万元币种:人民币

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2021年12月,财政部印发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其中对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列报进行了明确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有关规定,本集团自2022年1月1日起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同时,对在首次施行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进行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对本集团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2021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如下:于2021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减少2.25亿元,股东权益减少2.25亿元。

本集团2021年第三季度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业务主要是新投运发电机组在试运行期间售电相关业务。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对本集团2021年第三季度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影响如下:营业收入增加0.95亿元,营业成本增加0.73亿元,净利润增加0.22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0.22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0.22亿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报表重述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百万元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适用√不适用

(三)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单位:百万元币种:人民币

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的说明:

本集团按中国政府相关机构的有关规定计提维简费、安全生产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并在股东权益中的专项储备单独反映。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时,应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同时全额结转累计折旧。而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些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相关资本性支出于发生时确认为物业、厂及设备,按相应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上述差异带来的递延税项影响也反映在其中。

(四)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不适用

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报表项目的变动及说明如下:

单位:百万元币种:人民币

单位:百万元币种:人民币

单位:百万元币种:人民币

二、股东信息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HKSCC NOMINEES LIMITED(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的H股股份为代表其多个客户持有;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有的A股股份为代表其多个客户持有。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适用□不适用

(一)主要运营数据

(二)煤炭分部经营情况

1.销售情况

(1)按合同定价机制分类

币种:人民币

注:①本报告中本集团的煤炭销售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下同。

②本集团煤炭产品客户涉及电力、冶金、化工等多个行业。

(2)按销售区域分类

币种:人民币

2.经营成果(合并抵销前)

币种:人民币

3.按煤源类型分类的煤炭产品销售毛利

币种:人民币

本集团销售的外购煤包括自有矿区周边及铁路沿线的采购煤、国内贸易煤及进口、转口贸易的煤炭。外购煤销售成本包括外购煤采购成本以及为达成销售而发生的运输费、港杂费等。

4.自产煤单位生产成本

单位:人民币元/吨

其他成本由以下三部分组成:①与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维简费、安全生产费、洗选加工费、矿务工程费等,约占69%;②生产辅助费用,约占16%;③征地及塌陷补偿、环保支出、税费等,约占15%。

5.煤炭重点项目进展

本报告期内,内蒙古新街台格庙矿区总体规划(修编)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内煤炭资源合理开发的指导性文件,是矿区煤矿项目核准、建设、生产的基本依据。根据批复,新街台格庙矿区面积约681平方公里,煤炭资源量约123亿吨(中国标准);矿区划分为8个井田和一个勘查区,8个井田规划矿井建设规模共计5,600万吨/年(其中新街一井800万吨/年、新街二井800万吨/年),勘查区待进一步勘查后确定开发方式。2022年9月,新街一井、新街二井产能置换方案取得国家能源局批复。本公司将继续推进新街一井、新街二井的项目核准工作。

(三)发电分部经营情况

1.发、售电情况

2.发电机组装机情况

单位:兆瓦

2022年1-9月,本集团新增发电机组装机容量1,038兆瓦。其中,福建罗源湾港储电一体化项目发电厂工程2号机组投运,燃煤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增加1,000兆瓦;本集团位于福建、山东的光伏发电项目陆续投运,入网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增加38兆瓦。

3.经营成果(合并抵销前)

币种:人民币

2022年1-9月,本集团发电业务平均售电成本为373.1元/兆瓦时(2021年同期:313.6元/兆瓦时,已重述),同比增长19.0%,主要原因是燃煤采购价格上涨。

4.重点发电项目进展

2022年10月,本公司所属国能广投北海发电有限公司(“北海电厂”)1号发电机组顺利通过168小时试运行,正式移交商业运营。北海电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工业园区,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重点煤电项目,规划建设2台1,000兆瓦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发电机组、2座10万吨级泊位码头、年储运能力1,000万吨的配煤堆场以及铁路专用线,其中2号泊位后方65万吨燃煤堆场于2021年列入中央煤炭储备基地建设项目。北海电厂2号发电机组及码头、堆场建设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2022年10月,本公司所属国能清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2×1,000MW扩建工程项目(“本项目”)获得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核准。本项目位于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沙口镇开发区,规划建设2台1,000兆瓦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发电机组,项目总投资为72.49亿元。

(四)运输及煤化工分部主要经营情况

单位:百万元币种:人民币

2022年1-9月,本集团航运分部毛利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燃油费、船舶租赁费、人工成本等增长。本集团煤化工分部毛利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原料煤及燃煤价格上涨。

(五)行业环境分析

2022年前三季度,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和国内疫情散发多发、极端高温天气等多重超预期考验,中国政府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力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措施,加快释放政策效能,国民经济顶住压力持续恢复向好,生产需求持续改善,就业物价总体稳定,民生保障有力有效,总体运行在合理区间。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为3.0%,第三季度增速为3.9%。

2022年前三季度,在我国能源保供稳价政策引导下,中长期合同销售比例持续提高,煤炭自给能力显著增强,国内煤炭供需总体平稳有序,消费季节性波动明显。1-9月动力煤中长期合同(5,500大卡,北方港口下水)价格稳定在合理区间,均价约720元/吨;前三季度环渤海动力煤(5,500大卡)价格指数均值为736元/吨,较上年同期上涨98元/吨。1-9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原煤产量33.2亿吨,同比增长11.2%;累计进口煤炭2.01亿吨,同比下降12.7%。全国规模以上电厂发电量为6.3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2%,其中火电发电量4.4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0.5%。

四季度,在政策指引下,预计能源供需形势总体平稳。受极端天气等因素影响,可能在部分时段、局部地区出现供应偏紧的局面。

注:行业环境分析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行业环境的资料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中国煤炭市场网、中国煤炭资源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本公司力求数据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中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或有效性承担任何责任或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如有错漏,本公司恕不负责。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百万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吕志韧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静刚会计机构负责人:余燕玲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百万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吕志韧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静刚会计机构负责人:余燕玲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百万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吕志韧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静刚会计机构负责人:余燕玲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不适用

五、释义

特此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1088证券简称:中国神华公告编号:临2022-047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及无纸化办公系统方式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送了会议通知、议程、议案等会议材料,并于2022年10月28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神华大厦C座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亲自出席董事8人,袁国强、白重恩、陈汉文董事以视频接入方式参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吕志韧召集并主持。董事会秘书黄清以视频接入方式参会,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中国神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中国神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关于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2023年至2025年〈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就本议案确认:

1.本议案所涉及持续关连交易从公司角度而言,于本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进行;协议、定价原则及其交易上限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2.公司董事会就该等关连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中国神华持续关连交易公告》。

(四)《关于制订〈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控风险管理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五)《关于审议〈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黄清

2022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1088证券简称:中国神华公告编号:临2022-048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关连交易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国铁集团公司”)授权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铁路局”)代表国铁集团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签订《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并确定《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2023年至2025年每年的交易上限金额,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持续关连交易于本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进行,协议、定价原则及其交易上限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对关连方存在较大依赖的情形。

一、持续关连交易基本情况

(一)持续关连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2023年至2025年〈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比例,会议的召开及表决合法有效。

2.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意见

上述《关于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2023年至2025年〈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将上述持续关连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各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本次关连交易,并同意将上述《关于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2023年至2025年〈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

(1)本议案所涉及持续关连交易从公司角度而言,于本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进行;协议、定价原则及其交易上限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2)公司董事会就该等关连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持续关连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持续关连交易的背景

2019年10月28日,国铁集团公司授权太原铁路局与本公司签订2020年至2022年《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约定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本集团”)与国铁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国铁集团”)互相提供运输服务、互相出售煤炭、互相提供其他产品和服务,详见本公司2019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持续关连交易公告》。

鉴于上述协议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本公司本次与国铁集团公司签订2023年至2025年《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就本集团与国铁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连交易进行约定。

(三)持续关连交易的历史交易金额

本公司依据与国铁集团公司签订的2020年至2022年《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与国铁集团公司于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9月实际互相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执行情况及交易上限如下:

(四)本次持续关连交易的上限预计金额和类别

本次签订的《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项下,本集团与国铁集团2023年至2025年持续关连交易的上限预计金额和类别如下:

以上建议年度交易上限系经考虑国铁集团与本集团的历史交易金额及本集团预期业务发展,并考虑灵活性后厘定。

二、关连方介绍和关连关系

(一)关连方介绍

国铁集团公司系由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国铁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7,395亿元,法定代表人为刘振芳,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国铁集团公司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

(二)关连关系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秦铁路”)持有本公司重大附属公司国能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0%以上股权,大秦铁路控股股东为太原铁路局,国铁集团公司持有太原铁路局100%股权。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国铁集团公司构成联交所上市规则所界定的本公司关连人士。

三、关连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根据国铁集团公司授权太原铁路局与本公司签订的《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国铁集团同意按照有关条款及条件向本集团提供运输服务、出售煤炭及提供其他产品及服务,本集团同意按照有关条款及条件向国铁集团出售煤炭、提供运输服务及提供其他产品及服务,国铁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均同意,双方子分公司/附属公司可以根据本协议签订具体的实施协议。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上述《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项下交易的价格由具体的实施协议约定,但应符合以下定价原则:

(一)互相提供运输服务

本集团与国铁集团互相提供运输服务的价格标准执行下列顺序予以确定:

1.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2.没有政府定价的,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国家铁路计费规则和标准确定;

3.如没有适用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按照适用的行业价格清算规则确定;

4.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行业清算规则外,有可比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5.没有上述标准时,应参考关连人士与独立于关连人士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连交易价格协商确定;

6.既无可比的市场价格又无独立的非关连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应依据提供服务的实际全部成本加合理利润以及实际缴纳的税金和附加费后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互相出售煤炭

本集团与国铁集团互相出售煤炭的价格以单价人民币元/吨乘以实际重量计算。单价应经双方公平磋商,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及情况,并参考以下因素而厘定,但是交易条件应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1.全国产业政策与中国的行业及市场状况;

2.国家发改委就煤炭采购价格颁布的特定指引(如有);

3.中国的地区煤炭交易所或市场的现行交易煤炭市场价格,即于同一地区或其附近地区,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按一般商业条款向独立第三方出售或从独立第三方采购同等级煤炭的价格。当地现货市场价格一般参考(i)中国煤炭运销协会设立的网站《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所公布在中国环渤海地区或邻近省份的地区煤炭交易所或市场的现价基准;(ii)各个煤炭业网站(如有)所公布的当地大型煤炭企业的销售价格;(iii)数家可比较质量、数量及地点的企业的相关报价(如有);

4.煤炭的质量(包括不同燃煤发电机组所需的估计煤炭热值);

5.煤炭的数量;

6.运输费用。

(三)互相提供其他产品及服务

本集团与国铁集团进行其他产品及服务的互供的定价,须按以下总原则和顺序确定:

1.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如在任何时候,政府定价适用于任何特定产品或服务,则该等产品或服务将按适用的政府定价提供。政府有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定定价;

2.招投标定价:倘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适用招投标程序,按照招投标程序最终确定的价格定价;

3.市场价格:将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产品或服务交易定价是否为市场价格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4.协议价格:按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合理利润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四)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情况等发生变化,导致双方无法适用本条约定的定价原则的,双方可以根据前述变化调整相应服务的定价原则。

《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及条款经双方公平协商订立。《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均以非排他基准进行。鉴于过往本集团与国铁集团之间的交易一直以本集团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方式进行,双方并不能对对方施加影响。即使国铁集团公司因香港上市规则的界定而成为本公司关连人士,本公司认为本集团与国铁集团之间的交易还将继续以本集团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方式进行,并不存在本公司股东的利益因该等持续关连交易受到损害的可能性。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密切监察及定期审阅本公司各项持续关连交易,本公司具备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致力保持本公司在各项持续关连交易的独立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交易条件的公平性以及本集团与国铁集团以外第三方交易的选择权。本公司将保障上述持续关连交易的定价机制和交易条款的公平合理以及不逊于第三方,并确保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本公司将于每年的年报中公布当年的实际交易金额,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与审计师也将就持续关连交易发表意见,以接受股东的监督。

本集团可根据需要就《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各项特定交易,与国铁集团订立具体的实施协议,各项实施协议将约定交易的具体情况。实施协议系根据《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作出规定,故并不构成新的关连交易类别。任何该等实施协议均不会超出《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及年度上限的范围。

四、关连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进行持续关连交易的目的

由于国铁集团铁路运输网络分布范围广,区际干线、煤运通道等遍布中国国内各个区域,本集团获得国铁集团的铁路运输及相关服务,有利于提高本集团的运输效率,降低经营风险和成本,从而扩大本集团的煤炭销售区域。国铁集团与本集团在煤炭、运输、产品及服务互供等方面长期以来合作共赢,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对本集团一体化产业链的运营模式具有保障作用。

(二)持续关连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持续关连交易于本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均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进行,协议、交易及其交易上限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持续关连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持续关连交易不影响本公司独立性,本公司主要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并未严重依赖本次持续关连交易。

五、报备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书面文件和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黄清

2022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1088证券简称:中国神华公告编号:2022-049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0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神华大厦C座19层1906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本公司执行董事吕志韧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独立非执行董事白重恩因公务请假。袁国强、陈汉文董事以视频接入方式参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黄清以视频接入方式参会;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3年〈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注:上表计算议案1和议案2投票比例的分母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的持股5%以下A股股东的持股数量。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2.本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812,709,196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69.52%,且持有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60%股权,为本公司关联方,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丽子、高照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黄清

2022年10月2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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