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兵投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兵投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你公司作为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化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2021年3月16日至2022年9月5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北化股份的股份累计33,439,600股,约占总股本的6.088%。2022年9月7日,你公司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过北化股份公告了上述情况。
你公司在减持比例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停止减持行为,超比例减持数量为5,987,900股,约占总股本的1.088%,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吸取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有关情况说明
1、中兵投资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加强学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吸取教训,审慎操作,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公司将以此为戒,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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