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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以下简称“天津农商行”或“原告”)起诉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汇金”或“被告”)及第三人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航空”或“第三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已由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恒泰汇金转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并被告知原告已提起上诉。

证券代码:600225证券简称:卓朗科技公告编号:2022-093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判决书,已被告知原告提起上诉,但尚未收到原告上诉材料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涉案金额:749,176,861.68元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上市公司影响: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目前公司控股子公司恒泰汇金已被告知原告提起上诉,但尚未收到原告上诉材料,后续二审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以下简称“天津农商行”或“原告”)起诉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汇金”或“被告”)及第三人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航空”或“第三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已由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恒泰汇金转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并被告知原告已提起上诉。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案号:(2022)琼96民初871号

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2号增3号,法定代表人:于淑春。

被告: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2203-9,法定代表人:庞国栋。

第三人: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海航大厦10层东区,法定代表人:陈明。

(二)案件受理情况

2022年2月22日,天津农商行因抵押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追加了大新华航空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包含大新华航空在内的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进入实质合并重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7日裁定将案件移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022年9月22日将案件移送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一)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天津农商行在第三人大新华航空待清偿债务范围(截至2021年3月13日的本金7.022亿元、利息46,473,186.17元、罚息1,130.50元、复利502,545.02元,合计749,176,861.68元)对恒泰汇金抵押的财产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恒泰汇金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

2019年9月19日,天津农商行与第三人大新华航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天津农商行向第三人大新华航空发放贷款7.022亿元,期限为2019年9月19日至2022年9月18日。同日,天津农商行向第三人大新华航空放款。

2019年9月19日,天津农商行与恒泰汇金签订了《天津农商行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约定由恒泰汇金将抵押物抵押给天津农商行,担保第三人大新华航空在上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即本金7.022亿元及相关利息、罚息等。

第三人大新华航空未按照相关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出现了其他违约事件,天津农商行认为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天津农商行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有权要求抵押人恒泰汇金偿付抵押权人为行使抵押合同或法律赋予其的任何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故诉至法院。

三、一审诉讼判决情况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琼96民初871号,判决驳回原告天津农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均由原告天津农商行负担。

原告天津农商行已上诉,但尚未收到原告相关上诉材料。

四、本次重大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目前公司控股子公司恒泰汇金已被告知原告提起上诉,但尚未收到原告相关上诉材料,后续二审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重大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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