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文广先生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2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辽宁省凌源市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文广先生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互相提供担保并签订《相互担保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凌源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是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数量为1,012,999,876股。在审议该议案时,上述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2、第1、2、3项议案是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扬、刘伟东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徐扬律师、刘伟东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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