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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业绩保证的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高速环境有限公司(“环境公司”)曾于2019年3月15日与南京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风电”)之12名股东(“卖方甲”)及另一名股东(“卖方乙”)签订了一份并购协议。根据该并购协议,环境公司共出资人民币5.1亿元对南京风电进行股权收购及单方面增资(“该项交易”),并在交易完成后持有南京风电51%股权,而卖方甲共同持有南京风电49%股权。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高速环境有限公司(“环境公司”)曾于2019年3月15日与南京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风电”)之12名股东(“卖方甲”)及另一名股东(“卖方乙”)签订了一份并购协议。根据该并购协议,环境公司共出资人民币5.1亿元对南京风电进行股权收购及单方面增资(“该项交易”),并在交易完成后持有南京风电51%股权,而卖方甲共同持有南京风电49%股权。

该项交易未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但构成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须予披露的交易。本公司已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于2019年3月15日发布公告,该公告已同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在上述并购协议中,卖方甲就南京风电于2019至2022各会计年度的经审计业绩作出承诺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有关业绩保证的详情可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的公告。

南京风电已达到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业绩保证。如2021年报所披露,于本公司2021年报披露之日,南京风电2021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告尚未出具,但根据本公司的初步审计结果,预计其2021年度净亏损约人民币1.13亿元,未能完成2021年度业绩保证目标。

南京风电2021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告已于2022年5月出具。根据该财务报告,南京风电于2021年度经审计净亏损约为人民币1.15亿元。故此,本公司以南京风电于2021年度承诺净利润和实际净利润的差异人民币2.03亿元的51%为基准,认为卖方甲应支付约人民币1.037亿元给环境公司作为补偿。

于本公告之日,卖方甲尚未向环境公司支付补偿金。本公司一直与卖方甲协商其支付补偿金的安排。上述并购协议的条款自签订之日至本公告之日并无任何修订。

本公司将根据与卖方甲的协商情况,适时采取适当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动,如须),而本公司亦将根据有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4.36B条披露以上信息,并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7.5条披露。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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