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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2年12月28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证券代码:002015证券简称:协鑫能科公告编号:2022-138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2月29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136)、《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2年12月28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交易日(即2022年12月28日)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二、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交易日(即2022年12月28日)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注:以上股东的持股数量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后的持股数量。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股东名册。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015证券简称:协鑫能科公告编号:2022-139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85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2、公司已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可能存在因债券持有人放弃转股等原因,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股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制定了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回购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七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0.85元/股(含),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0.85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23,980,815股至47,961,63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48%至2.9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及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比例相应变化。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超过最低限额后,则回购方案即可以选择实施完毕,或回购期限内回购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立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为20.85元/股,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47,961,6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为人民币5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为20.85元/股,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23,980,8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1、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的影响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30,033,167,138.55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0,239,805,435.23元,货币资金余额为4,841,584,016.77元,未分配利润为1,162,066,381.79元,资产负债率58.95%(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100,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总资产的3.33%,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9.77%。公司拥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股份回购款,经营活动现金流良好。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等情况,公司认为股份回购总股数不低于23,980,815股(含)、最高不超过47,961,630股(含),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2、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并提升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将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3、对本次回购股份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地位的分析

若按回购股份数量上限47,961,630股计算,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95%。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公司内部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了其持有的本公司5.54%的股份,该部分股份于2022年8月30日完成过户登记。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权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尚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

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2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2月29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136)、《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7)以及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维护公司股价并提升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是合理可行的。

(四)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四、披露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于本公告日同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8)。

五、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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